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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次判定,“每夫”被判与“海天”在调味品类别上形成近似商标-申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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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12-07 10:00:00


中国饮食文化强调色香味俱全,调味品在厨房占有一席之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信大家对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海天)生产的海天酱油、海天蚝油及海天黄豆酱,并不陌生。它占领了老百姓各厨房的一角。就在前几日,关于“海天”与“每夫”的商标近似案也先后做出了三轮认定。

海天

2008年12月19日,方美红曾申请“每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酱油;调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调食品用增稠剂;锅巴;面条;面粉;面包;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每夫”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前者作出维持注册裁定。

海天商标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每夫”使用在“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海天味业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标均构成近似。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每夫”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在酱油等30号品类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但与在豆制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标未构成近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每夫”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上构成商标近似,同时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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