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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商标】告诉您“驰名商标“不是随便可以用的

2017-03-07 16:49:34 浏览:-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015年12月18日,孙女士从贵州茅台公司在京东商城的平台上,订购了金典习酒。该商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违反了我国《商标法》。

孙女士认为,《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而贵州茅台公司所销售商品的上架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她诉请法院判令贵州茅台公司退还货款2040元并三倍赔偿6120元。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贵州茅台公司于现行《商标法》生效后,仍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使用带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照片,应当属于法律禁止的广告宣传行为。涉案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时间虽早于2014年5月1日,贵州茅台公司的宣传行为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贵州茅台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习酒”商标已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在本案中并不涉及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宣传手段、方式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相较于不带“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消费者会更倾向于购买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商品宣传中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将给违法者带来利益,却对其他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产生不公,且在本质上误导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构成欺诈。故,支持消费者的退货及三陪赔偿请求。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义乌申通商标:0579-8554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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